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关于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量、效率,从根本上治理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执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办案制度等规定,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本《规定》和相关纪律规定追究违纪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规定》所称执行工作人员,是指办理执行立案、实施、裁判、信访、监督等事项的法官、执行员、法警、法官助理、书记员;办理执行财物查控、评估、拍卖、鉴定等事项的法院工作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部门领导和分管院领导。
第四条 执行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消极执行情形之一的,按《条例》和本《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查控措施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或者对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不予收集;
(三)无正当理由,违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办案制度,未在规定期限采取相应执行实施行为;
(四)无正当理由,超出办案期限未办结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和执行复议案件;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移交案件执行款或其他财产;
(六)拖延或者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决议、命令;
(七)对上级法院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督办案件,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不按上级法院的要求上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八)对上级法院制定的执行监督规定和提出的执行工作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
(九)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
(十)其他消极执行的情形。
第五条 执行工作人员存在下列选择性执行情形之一的,按《条例》和本《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违法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对应当办理立案登记的执行案件不予登记,或者应当录入网上案件管理平台的执行案件不予录入,以“抽屉案”、“包包案”、“体外循环”等形式办理执行案件;
(三)对网络随机分配的执行案件或者院、庭领导依职权分配的执行案件,以不正当理由选择性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分配的执行案件;
(四)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被执行人,故意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及执行工作相关规定,只选择部分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对其他应当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不予执行,导致案件不能执结的;
(五)对同一案件的多个申请执行人,故意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及执行工作相关规定,只选择部分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物,导致其他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其他选择性执行的情形。
第六条 执行工作人员存在下列乱执行情形之一的,按《条例》和本《规定》追究责任:
(一)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而不纳入、应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而不采取、违规解除信用惩戒措施或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二)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执行强制措施;
(三)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环节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四)在执行裁判案件中枉法裁判;
(五)违反规定强迫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达成和接受执行和解协议;
(六)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执行案件、伪造执行文书、制造虚假执行案件;
(七)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执行文书;
(八)违反规定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
(九)其他乱执行的情形。
第七条 立案庭、信访窗口及其他部门收到反映执行问题的来信来访,涉及执行实施行为或执行裁判行为的,转执行局审查办理;涉及执行违纪行为的,转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第八条 执行局办理执行监督、执行信访和执行督促、督办等案件,发现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涉嫌违纪情形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第九条 执行局清理超期未结的执行案件、办理上级法院交办、发改的纠错案件,发现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涉嫌违纪情形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法院执行局和监察部门对超期执行案件积压多、执行结案率低、信访化解率低,或者执行裁判被发、改率高的法院开展专项督查,重点督查是否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发现执行违纪问题和工作作风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反映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执行违纪问题的举报和投诉,按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纪律审查工作流程予以处理,做到件件审查、件件核实、件件有结果。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和执行违纪线索经过初步审查核实,认为涉嫌违纪的,按《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报经院长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三条 根据纪律审查工作需要,执行局、审管办、立案庭、审监庭等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分管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进行约谈;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限期整改;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去职务等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违纪违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民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院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未尽管理责任、失察失管、失职渎职,致使发生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违纪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责,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违纪典型案件,由执行局、监察部门予以内部通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